现场音乐演出的在线直播也许会成为一种变现模式
音乐人的? 音乐人所属公司的? 制作方的? 还是场地方的?
根据演出协议来前期商定。不过,现在国内的现场音乐演出版权,基本上没人要,因为白费精力物力,这种版权却没办法创造什么收益。音乐人,公司,制作方,场地方都不太在乎。但我知道的是,李志的现场演出视频都在运作。他的商业模式真的很好。
这真是一个好问题。
首先要区分现场音乐演出用到哪些著作权。
现场音乐演出,有时是已有作品的演出,还有时是即兴的演出,如果是已有作品的演出,所涉及的人有: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表演者(原唱+现场演出者,有时是同一个人,有时现场演出者有很多人,器乐伴奏什么的)。如果是即兴演出,则没有录音制作者什么事了,词曲作者和表演者也合而为一。
题主说的音乐人,一般是指词曲作者。词曲作者享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音乐人所属的公司,也就是录音制作者,享有的是录音制作者权。
现场音乐的演出,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就是经过词曲作者的许可,如果有用到录制好的伴奏音乐,还需要录音制作者的许可,如果是翻唱别人作品,还需要原来的表演者的许可。
至于现场音乐演出所产生的一个新的著作权,有点类似于电影作品,里面包含了很多个不同的著作权,那么它的权利归属为何呢?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
小桔觉得现场音乐演出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合作作品,参与现场音乐演出的人都享有著作权,也就说上述提到的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如果有用到伴奏带的话)、表演者(如果原唱和现场音乐的表演者不是同一个人,则不包括原唱,原唱的权利在许可表演者进行现场演出时已经用尽了),这些人作为现场音乐演出的合作作者,对该现场音乐演出享有著作权。如果对该现场音乐演出录制视频,发行DVD,互联网传播等需要经过上述著作权人许可。
以上多是对应目前现场音乐演出生态中的独立乐队,如果是有正规演出经纪合约的现场音乐演出,要另当别论。要看这些著作人与其所属公司的合约,一般来说应该是公司会把这部分权利收到自己手中,即现场音乐演出的著作财产权由公司享有。注意,这里仅是著作财产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还是归上述著作人享有。
至于场地方则与版权事宜没什么关系,仅与演出团体或公司签订一次性的抽成合约,并不会对于现场音乐演出之后获得的利益参与分红。
答:现场音乐演出的版权是一个宽泛的表述,如果仅指整个现场音乐演出的录音或录像的话,理论上该录音录像的版权归录制者享有,如协议另有约定的,遵照约定。
另外,随着网络视频用户的剧增,现场音乐演出的在线直播也许会成为一种变现模式。
题主想问的应该是邻接权里的表演者权吧,著作权法里有写: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结合本题,这里著作权人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之所以“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因为他对他的作品有复制权(涵盖录音、录像)、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所以一个简单而不精确的答案是, 现场音乐演出的版权算表演者和音乐的著作权人的。
需注意几点:表演的作品如果已过保护期,表演者权不受影响,答案改成“算表演者的”。音乐演出和体育赛事在著作权法上有重大区别,不可类推。音乐演出,演出的是“作品”。体育赛事,不是对“作品”的表演。没有作品就没有表演和表演者,就没有表演者权。事实上,著作权人还有表演权(区别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未经其许可不得公开表演,即音乐演出本身通常就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为什么我说这是个不精确的答案?因为只有作品才是版权(即著作权)的客体, 现场音乐演出是表演活动、不是作品,根本不是版权的客体。这也是版权和邻接权的区别,版权的客体只有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很多种,包括表演活动、节目信号、录音录像制品等等。所谓“现场音乐演出的版权”,其实是许可他人对“现场音乐演出”这个表演活动干一系列事情(如录音录像)的权利束。
国内目前音乐领域的版权主要是三类:著作者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A 创作了一首《歌曲》,B 现场表演了这首《歌曲》,而 C 在现场录制了这首《歌曲》获得了它的录音和录像,则 A 拥有《歌曲》的著作者权,B 拥有《歌曲》的表演者权,C 拥有《歌曲》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简单的情况便是这样,但这些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如果 A B C 以及其他人之间互相转让,这就需要另外说明了。
这样回答可能并没有解决题主的疑惑,我们再具体地讨论一下。A 作为《歌曲》的创作者,当 A 将这首作品创作出来的时候,自然拥有它的著作者权。如果 B 希望现场演出这首歌并通过演出获利,是需要经由 A 同意,并协商支付费用才行(如果不是盈利性质的表演,是可以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另说)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而按规定,A 可以将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人,例如转让给 C。这时候 C 作为新的著作权人,B 再想通过演出《歌曲》获利,则需与 C 协商并支付费用。
回到开头的情况,如果 C 想要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是需要取得著作权人 A 和表演者权人 B 的同意,并支付费用。而这之后,C 才可以利用录音和录像获取收益,例如把现场音频制作为专辑发行数字与实体。至于这个收益是如何分配,则是 A B C 协商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作为乐迷,通过流媒体平台收听《歌曲》或者购买《歌曲》的实体专辑,这部分收益是属于录音制作者权人 C 的。至于 C 是否会与 A B 进行分成,则是由 A B C 之前的合同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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