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方法

admin 阅读:82 2024-02-22 07:39:17 评论:0

  比较分析方法在法学学习研究中的应用

  ——比较分析《民法典》第416条与让与担保的异同点

  [摘要]:在法学领域,会发现存在很多相近似的概念和法律制度,如果将这些相近的概念和制度放在一起比较研究则会有助于法律学习者理清概念和制度的差异,对于准确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法学领域 比较研究 准确适用

  一、引言

  在法律领域中可谓是要咬文嚼字。比如一字只差就会产生不同的规则,举例说明在建设领域中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虽然只有一字只差,但是对应的制度却大不相同。在本文中笔者选取《民法典》第416条与让与担保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期望能让读者们感受到在法学领域使用比较分析方法的意义。

  二、《民法典》第416条和让与担保的规定原文

  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规定

  【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对《民法典》第416条和让与担保的规定分别举例说明

  《民法典》第416条举例:致远公司是一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桂柳公司是一家机械出售公司,致远公司急需一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致远公司一方面是不能筹集到资金,二是也没有拿不出抵押物。于是致远公司与桂柳公司约定,桂柳公司先将挖掘机交付给致远公司,在桂柳公司将标的物挖掘机交付给致远公司后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标的物挖掘机就作为致远公司购买桂柳公司挖掘机的欠款。若致远公司在与桂柳公司约定的付款期间内不能按时归还所欠桂柳公司的挖掘机价款,则桂柳公司可以就该挖掘机被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如果因挖掘机出现故障,交由修理公司修理,若致远公司因不能支付修理费导致挖掘机被修理厂留置则修理厂的留置权优先于桂柳公司的抵押权。

  让与担保制度举例:致远公司与桂柳公司约定,致远公司向桂柳公司借款50万元,抵押物为致远公司提供的挖掘机,若致远公司不能按期返还所欠桂柳公司的欠款,则桂柳公司有权通过补上差价的方式获得致远公司提供的挖掘机的所有权。

  四、比较分析《民法典》第416条与让与担保的异同点

  在2020年《民法典》颁布之初,笔者误以为《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就是让与担保制度,后通过学习《民法典注释本之物权编》发现笔者理解出现了偏差。这说明两者的确有存在这相似之处,相似之处就在于就是就合同中约定好的标的物进行设置抵押。《民法典》第416条可以分解成两个合同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抵押合同;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分解为两个合同一是抵押合同,二是买卖合同。

  不同点有:第一:《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第二:《民法典》第416条明确规定抵押标的物必须为动产。第三:付款期限到期,而出现债务人不能还清欠款,在让与担保制度中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获得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

  五、小结

  学习法律必须得精益求精,遇到相似的概念与制度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对于相似概念与制度进行梳理,对于准确理解法律知识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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